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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雷电防御条文丨《上海市气象条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4-10-15 11:53:44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气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规定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雷电防护装置日常检查、维护责任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鼓励农村村民住房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通用图纸应当包括雷电防护装置的内容。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等按照国家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