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与防雷检测活动的监管,中国气象局制定印发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1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行业标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规范》(QX/T403-17)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报送等要求。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资质证总编号、资质证编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主要从业人员变化情况、检测专用设备变化情况、定期检测项目总数、新改扩项目检测总数、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检测工作综述等;
(二)本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代码、职称及专业、工作岗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时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证书编号、在本单位购买社保时段等;
(三)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代码、职称及职称专业、工作岗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时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证书编号、在本单位购买社保时段,所属分支机构名称等:
(四)检测专用设备情况,包括专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增加/减少数量、检定校准情况、主要性能描述等;
(五)检测项目情况,包括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防雷类别、建(构)筑物数量、检测类型、合同编号、完成时间等;
(六)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