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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政策依据和技术标准
发布时间:2025-07-31 09:54:47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一项系统化的技术工作,其核心作用在于科学地识别、量化和管理雷电活动可能对人员、建筑物、设备、系统及环境造成的风险,从而为制定经济有效的雷电防护措施提供决策依据,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并减轻潜在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一、雷电风险评估的主要作用。

(一)量化风险,明确防护必要性。通过计算、分析特定对象(如建筑物、设施、区域)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LEMP)、接触电压、跨步电压等造成的预期年均损失(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服务中断、环境损害等)。将计算结果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如IEC 62305系列标准、GB/T 21714系列标准)中定义的可接受风险水平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是否需要安装防雷系统以及所需的防护等级,避免防护不足或过度防护造成的浪费。

(二)指导防雷系统设计,优化防护方案。评估结果是设计防雷系统(LPS)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措施(SPM)的基础依据。明确防护措施的布局和重点, 识别风险最高的区域或设备(如机房、控制室、易燃易爆场所、关键信息系统、人员密集区)。为设计提出相应技术要求,如防雷重点区域(部位)、防雷等级、相关设计参数(如滚球半径、网格尺寸、SPD的电流承受能力和电压保护水平等)。

(三)评估现有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对已安装防雷系统的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可以检验现有措施是否足以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以下。识别现有防护系统的薄弱环节或不足,提出改进建议或优化方案。为防雷系统的定期检测和维护提供理论依据和重点方向。

二、雷击风险评估相关政策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部分省相继出台地方法规、规章细化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要求。《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在第九条中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明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植被等环境状况;(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和措施;(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技术依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一条明确,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政策依据和技术标准。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QX/T85-2018)规定了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流程、评估内容与方法、评估报告等。这一行业标准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制定。相关国家标准包括,GB/T 21714.12015雷电防护第1部分:总则(IEC 62305-1,IDT),GB/T 21714.22015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IEC 62305-2,IDT),GB/T 21714.32015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IEC 62305-3,IDT),GB/T 21714.42015雷电防护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IEC 62305 4,I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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